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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外国语言文学学会章程

(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届会员代表通过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:安徽省外文学会(Anhui Foreign languages &

Literature Association ( AFLLA)

第二条 本会属全省性学术团体,非营利性社会组织;由从事外语工作以及外语教学与研究相关院校、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。
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为建设美好安徽履行本会应尽的职责。

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和省社科联党委的要求,本会成立功能性党支部。以党建为引领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引导监督依法办会,按章办会。积极开展党建活动,双融双促,引领学会正确发展方向,激发学会组织活力。

第五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本会接受安徽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本会的住所: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3号盛景大厦1216室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 进行外国语言文学教学与研究、翻译理论和实践的研究;

(二) 培训外国语言文学研究和教学人才;

(三) 进行大中小学外语教学教改试点;

(四) 开展对外学术交流;

(五) 努力创办外语研究杂志,出版学会学术成果;

(六) 建立并维护学会网站;

(七) 开展并提供在本学会职责范围内的专业咨询、培训及其相关的社会服务工作;

(八) 立足安徽,更好地为经济、文化建设,为建立和谐社会服务出力。


第三章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
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、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,服务安徽外语事业发展,履职尽责,声誉良好的院校、企业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。
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 从事外语工作,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;

(四) 由本单位推荐;

(五)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;

(六)所有会员均颁发电子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;
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表;

(二) 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 由学会秘书处发给电子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;
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 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注销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选举和罢免监事;

(四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 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各专业教学工作委员会(或分会)分支机构;
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视频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及常务理事为团体会员制,由各会员单位负责人兼任。常务理事以上原则上每会员单位一人。若会员单位人事变更,应及时告知常务理事会,原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则由会员单位履新负责人接任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;
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其中秘书长为专职。

(四) 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七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,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会长:
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 协调各教学工作委员会(或分会)开展工作;
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 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二条  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三十三条 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四条 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,对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(常务理事)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(常务理事)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 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(常务理事)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进行纠正;
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(行业管理部门)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第三十五条 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六条  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
第五章  分支机构设立

第三十七条  本会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,设立若干教学工作委员会(或分会),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机构,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,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,不得从事和本专业领域以外的任何活动。

第三十八条 各教学工作委员会(或分会)严格遵守本会章程,不另设章程,但根据自己的情况,可在本会章程范围内制订工作条例。

第三十九条  各教学工作委员会(或分会)的名称应冠以“安徽省外国语言文学学会”的名称。工作委员会(或分会)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,其设立、变更、注销,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。各教学工作委员会(或分会)与理事会同步换届。

第四十条  各教学工作委员(或分会)每年需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,并向理事会汇报相关事项。
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 企业会费;

(二) 赞助;

(三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 利息;
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格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指派专人从事会计工作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。资产的来源属于社会赞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七章 章程的修订

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订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条 本会修订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